安徽师范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
暂行条例
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师范大学学生会(下简称学生会)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,帮助学生会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、提升工作能力,建设高素质学生会工作队伍,按照共青团中央、教育部、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安徽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工作部门负责人;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工作部门负责人。
第三条 述职评议包括校级述职评议和院级述职评议,校级述职评议主要评议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工作部门负责人;院级述职评议主要评议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工作部门负责人。
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,一般在第16或第17周开展;如有特殊情况,可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。
第五条 述职评议结果包括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个等次。其中被评为“优秀”等次的工作人员数量占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的20%左右,最多不超过30%。
第六条 述职评议采取查看总结材料和听取述职汇报两种形式进行,其中总结材料评分占述职评议计分的30%,述职汇报评分占述职评议计分的70%。
第七条 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在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(下简称校团委)的指导下进行,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,学校党委学工部、学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;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在各学院团的委员会(下简称院团委)的指导下进行,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,学院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。
第八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政治态度、道德品行、学习情况、纪律作风、工作成效等5个方面。
1.政治态度。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,主动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主动提升政治觉悟、思想水平、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表现。
2.道德品行。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校纪校规及自觉维护公共秩序,做遵纪守法表率等方面的表现。
3.学习情况。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刻苦学习、勇于探索,不断提升学习能力、学习成绩、科技创新水平等方面的表现。
4.纪律作风。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言行举止、生活作风、校园舆论、塑造学生会清新阳光形象等方面的表现。
5.工作成效。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服务同学、部门建设、日常工作及履职尽责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的表现。
第九条 对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评议权重。
(一)主席团成员。由校党委学工部老师(占比20%)、校团委老师(占比20%)、学校学生会代表(占比30%)、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代表(占比30%)共同进行评议。
(二)部门负责人。由校党委学工部老师(占比15%)、校团委老师(占比15%)、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(占比30%)、学校学生会代表(占比20%)、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代表(占比20%)共同进行评议。
第十条 对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评议权重。
(一)主席团成员。由院团委老师(占比20%)、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(占比20%)、学院学生会代表(占比30%)、学院各班级班长及学生代表(占比30%)共同进行评议。
(二)部门负责人。由院团委老师(占比15%)、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(占比15%)、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(占比30%)、学院学生会代表(占比20%)、学院各班级班长及学生代表(占比20%)共同进行评议。
第十一条 强化结果运用,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,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、测评加分、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择优提名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;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